本报讯(记者 陈光曼)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在3月27日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起联合发布有关禁止进口和销售发生疯牛病国家牛肉食品公告的基础上,于3月30日又就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公告中的有关问题,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出了补充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的具体产品有:牛脑、牛脊髓、牛眼、牛肉、牛骨、牛内脏、牛胎盘及其用上述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牛肉汉堡、牛排、牛肉罐头、牛肉香肠、牛肉松、明胶、氨基酸等,但乳及乳制品不在禁止范围。
二、目前已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有: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
三、进口商或生产销售商对已进口或销售的来自发生疯牛病的国家的上述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作销毁或退货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监督企业做好市场清理工作,同时广泛向社会宣传“疯牛病”防治知识,正确引导消费。